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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党委学工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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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严肃校规校纪,优化育人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从轻到重依次为下列五个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涉嫌犯罪的学生,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被免予纪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本办法中“以上处分”或者“以下处分”包括该种处分在内。

第二章 违纪处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

(二)组织或者煽动闹事、非法集会或游行、扰乱教学秩序、生活秩序、管理秩序以及社会秩序;

(三)书写、散发、张贴、投递大小字报、反动传单等;

(四)组织成立、加入邪教或其它非法组织,从事非法活动或出版非法刊物;

(五)损害民族团结、民族尊严;

(六)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违反外事管理规定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  对有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侵占等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涉案价值在人民币1200元以下,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二)涉案价值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三)强迫、引诱、胁迫他人违法犯罪,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他人窝赃、销赃或者协助他人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明知赃物而购买或转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结伙作案的首要分子或骨干,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上述行为造成国家、集体、他人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将他人的遗忘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交出或退还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以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励和资助资金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其它侵犯财产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对有下列赌博情节之一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参与赌博,数额较小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提供赌具或场所,组织、邀约他人进行赌博,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赌博数额巨大、聚众赌博、屡次参与赌博或与校外人员赌博,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殴打他人,根据伤害后果及影响,给予严重警告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邀约他人打架斗殴的,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或持械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为打架提供器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殴斗事件平息后,报复他人或再次滋事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寻衅滋事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以上行为人均要依法赔偿受害人医疗费等一切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行政、刑事处罚的,视情节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情节轻微,司法机关免予刑事处罚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伪造、冒领、冒用、转借、出租学生证、图书证、公民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学校的各项荣誉、奖金或资助的,收回证书、奖金,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转借、出租各种证件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行为人负责;

(四)伪造、涂改成绩单、教师签名以及各类获奖证书、证明文件等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伪造印章、学生证、图书证、公民身份证以及毕业证等有效证件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它违反规定使用证件以及证明文件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职务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信函,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传看、传阅、出租、制作淫秽书画、录像、光碟或其它淫秽物品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调戏、侮辱妇女或以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卖淫、嫖娼行为人及组织、介绍卖淫、嫖娼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异性学生在教室、图书馆、实验室、运动场等公共场所交往时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可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或私自转让、出租本人床位或寝室空床位,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学生寝室内留宿异性或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私接电源或违章使用电器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生公寓楼内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者其它杂物、使用酒精炉等),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擅自在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在学生寝室饲养动物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所养动物造成他人伤害或传播疾病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不配合学校公寓管理,私自换门锁或另加门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有意撕毁封条或铅封,损毁消防器具,人为改变水电表内部计量结构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学生公寓内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及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在学生公寓内违反规定从事推销、代销、中介服务等商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私自更改或私拉乱接学生公寓内的空调插座、信息插座、网络线路及网络设备,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对其它违反《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的,经批评教育不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损坏公私财物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污损或损坏校园建筑物、设置物、教学设备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供电、供水、供气等设施或设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给国家、单位财产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违反用电、用火规定,过失引起火灾的,造成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故意污损馆藏图书或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或偷窃图书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上述各条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均应按相关规定负责赔偿,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利用计算机技术违纪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技术偷窃财物及有价值数据、破坏学校或他人的计算机文件的,按本办法有关盗窃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规定办理;

(二)登录非法网站或将带有政治性、欺诈性、违反社会公德的有害信息在计算机系统或网络中传播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泄露学校科技成果及技术机密,私自转让、使用学校科技成果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制造、走私、运输、贩卖毒品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从事传销经营活动、非法金融活动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诽谤、诬陷他人或对他人进行名誉攻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禁火区燃放鞭炮、燃烧物件、哄闹等行为以及用其它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组织、参与校外非法活动的,后果由行为人负责,并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有考试违纪、考试作弊、无故旷课、剽窃、抄袭他人成果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一)考试违纪和作弊按《四川轻化工大学关于考试违纪和作弊处理暂行办法》处理;

(二)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缺习或离校以无故旷课论处,对无故旷课的学生,根据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至纪律处分。

学生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给予纪律处分:

1.旷课累计达到10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累计达到20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累计达到30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累计达到40学时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累计达到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应予退学。

旷课学时的具体计算以《四川轻化工大学研究生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之规定为依据;

学生在校期间因旷课多次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第三十条之规定处理。

(三)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兵役法以及相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 从重、加重、从轻、减轻、免除与解除处分

第三十条  曾受过处理或处分后再次违纪的;一次违纪同时应受两种以上处分的,则相应加重处分等级。在校期间受过二次处分并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较差、拒绝与调查人员合作的;

(二)对揭发人、检举人、证人、执行职务的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违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五)团体违纪中起领导、组织、指挥作用的。

第三十二条  违纪后到有关部门主动认错的,可从轻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检举、揭发他人和主动挽回损失等立功表现的,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处分的期限与解除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原则上设置6个月期限;留校察看处分原则上设置12个月期限。处分到期后学生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所在学院签署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批准后予以解除;学生解除处分申请表一式两份分别归入学生档案和学校归档。

处分期间,学生不参与表彰、奖励等评选;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它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在处分期间有悔改和突出进步表现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签署考察意见后送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可提前解除处分(处分期不能少于六个月)。

经教育不改或处分期间再次违纪的,应给予延后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毕业时转为校外察看;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其所在单位证明确已改正错误、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学校考察确认后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并将处分解除决定邮寄至学生所在单位档案负责部门。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与处分材料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一般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分要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二)本、专科学生违纪,由教务处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审批处理;其余违纪行为由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由学生工作部(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报学校审批处理。

研究生违纪,由研究生部负责对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报学校审批处理;其余违纪行为由武装保卫部(处)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分建议,由研究生部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报学校审批处理。

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学生所在学院负责对违纪学生进行耐心教育,严肃批评,将处分事由、依据和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作好笔录,要求学生本人在笔录上签字并按手印。如学生拒绝签字按手印,由记录人在笔录上予以说明,并有其它见证人在笔录上签字。在听取学生本人陈述和申辩后,根据笔录整理成书面报告,并附笔录原件,送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部备案。发现事实和定性确有偏差的,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部须责成有关部门复查和补证或重新取证。

处分决定书下达前,依职责分别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部制作《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由学生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在《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上签署对处分结论的意见。允许学生本人保留不同意见,但学生本人意见(包括拒绝签字)不作为处分能否生效的条件。

(四)处分决定生效后,由学生所在学院将处分文件送交学生本人签收。拒绝签收(非人为因素的特殊情况除外)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记录在案,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视为有效送达。

(五)处分决定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部视情况及时在全校、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由学生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家长。涉及未成年人、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以及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的公布依法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之日起7日内必须办理完离校手续。处分决定一经生效,受处分人的一切行为即与学校无关。

(七)受留校查看以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跟踪教育。

(八)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学校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从处分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不申诉。学生申诉的处理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处分(处理)申诉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九)对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的决议有异议的学生,在接到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处分的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仅适用于警告处分和严重警告处分。

对情节较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的学生违纪行为,可适用简易程序,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学生所在学院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取证、提出建议处分种类与处理善后事宜,由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研究生部报学校审批处理。

第三十七条  处分材料的管理

(一)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基本信息;

2.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4.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5.其它必要内容。

(二)处分备案材料:

1.学校已生效的处分决定书和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各一式二份;

2.学生所在学院和有关部门关于学生所犯错误的各类证据材料、受处分学生的检查材料;

3.学生本人签字和有关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的《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一式二份。

(三)处分决定书、《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处分登记表》、学生申诉复查结论各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其余相关材料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四)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或研究生部负责将处分学生的档案材料整理归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其它违纪行为的处分,根据违纪情节、性质和不良后果的程度,参照相近或相似条款处理。

第三十九条  各类成人教育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办法办理。具体处分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取证、建议处分种类与处理善后事宜,报学校批准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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