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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党委学工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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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奖项的评选中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学术科研、创新创业、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正式注册的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和集体,研究生、成人教育、独立学院和校外办学点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金、奖品等形式。具体表彰奖励形式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五条  在推荐评选国家级、省级学生奖励项目时,从获得校级表彰的个人或集体中推选。

第六条  获得表彰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勇于探索、达到表彰奖励要求。

(四)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坚持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身体残疾或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测试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  先进集体

(一)“十佳班集体”

(二)“先进班集体”

(三)“五四红旗团总支”

(四)“五四红旗团支部”

(五)“先进团支部”

(六)“优秀学生社团”

(七)“优秀大学生志愿服务队”

(八)“文明寝室”

第八条  先进个人

(一)“校长特别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毕业生”

   (五)“五四年度人物”

(六)“五四之星”

(七)“优秀共青团干部”

(八)“优秀共青团员”

(九)“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十)“优秀大学生志愿者”

第九条  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其它奖励

(一)学科竞赛奖

(二)文体活动奖

(三)精神文明奖

(四)社会实践奖

(五)学校认定的其它奖励

第三章 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一条  “十佳班集体”评选条件

“十佳班集体”是学校授予班风优良、学风浓厚的班集体的光荣称号。

符合“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师生公认在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对全校班集体建设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积极向上,思想作风好

全班同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制度健全、效果好;班级成员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对于错误思潮和不良倾向敢于批评和制止;积极要求上进,努力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全班思想政治理论课平均成绩达到优良;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

班委、团支委成员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热心地为同学服务,组织全班同学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主动地向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身心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集体成员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尊师爱校,互帮互助,积极参加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集体荣誉感强,有同学表现突出或取得较好成绩。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成员。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

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高,英语、计算机过级率高。

(四)积极锻炼身体,习惯好

集体成员能坚持正常的作息制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高。努力做好环境、寝室和个人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的评选办法

各学院应加强对班级创先的组织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班级日常学习、生活制度的建立、检查、督促和落实。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每学年一次,在每年的9月,班集体根据表彰条件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先进事迹材料,各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办干部参与评选,必要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经审查公示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十佳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每年12月第一周为“先进班集体”风采展示周,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组织展示。在展示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组成评委会产生前20名。最后通过“班集体风采大赛”产生“十佳班集体”。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的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先进班集体”按学生班总数的10%评定。

“十佳班集体”发给1000元/班·次的奖金和奖状;“先进班集体”发给200元/班·次的奖金和奖状。

评选省级“先进班集体”时,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推荐名单,被评为“十佳班集体”者可优先推荐参评省级“先进班集体”。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的,另外发给500元/班的奖金。

第十五条 “五四红旗团总支”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扎实开展团的工作和活动,工作具有鲜明特色,团员参与踊跃,在青年中有影响。

2.组织设置规范,工作制度健全。认真做好团员思想引领、教育和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团组织生活和主题团日等团内活动,按“班团一体化”要求设置团支部班子,扎实推进“智慧团建”“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团员发展、团籍注册、团情统计、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工作,严格完成“推优入党”“1+100”联系青年等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成效显著。

3.加强学生干部培养,带领团总支学生会、学生社团、大学生艺术分团、青年志愿者服务队等学生组织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工作成绩突出。

4.严格落实“第二课堂成绩单”制度。科学设计、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服务学生成长成才。积极组织学生参加 “挑战杯”“创青春”等大学生创新创业竞赛,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志愿活动,指导、鼓励学生参加校内外重大文化体育活动,并取得优异成绩。原则上应承办过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在团员中具有较强吸引力和凝聚力。

5.有稳固的共青团宣传阵地,日常宣传工作开展好,善于利用新媒体平台开展团员思想引领工作,积极向校团委网站、微信、微博推送工作动态和新闻。

6.上一年被评为校级及以上“五四红旗团总支”的单位原则上不再申报。获得过学校“五四红旗团总支”的单位方可推报参评上级团委组织的同类评选。

(二)评选办法

“五四红旗团总支”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4月,经学院党总支推荐,申报团总支向校团委提交申报材料。校团委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评选产生学校“五四红旗团总支”。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五四红旗团总支”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团总支数量的25%。发给“五四红旗团总支”2000元奖金和奖状。

第十六条  “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思想引领成效好。团支部坚持思想引领核心任务,积极开展“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取得良好成效。

2.组织运行活力强。在“智慧团建”、基础团务管理、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扎实,组织运转规范、顺畅。

3.工作开展活力强。团支部应有明确的工作职责,能够及时改进创新工作方式载体,工作开展富有针对性、实效性。

4.团员参与活力强。支部团员能够积极参与、推动团支部的工作和建设。

5.宣传展示活力强。团支部能够利用新媒体平台和其他宣传阵地广泛开展支部活动和工作成果宣传展示,在校园内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

(二)评选办法

1.“五四红旗团支部”是学校授予工作好、活力强、示范效应突出团支部的荣誉称号。

2.符合学校“先进团支部”评选条件。

3.“五四红旗团支部”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4月,由学院党总支在“先进团支部”中择优推荐1个团支部参评。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学校每年评选不超过10个“五四红旗团支部”,发给1000元奖金和奖状。

第十七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政治建设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加强对团员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教育,开展好“青年大学习”网上主题团课,引导团员坚定“四个自信”。

2、组织基础好。按“班团一体化”要求设置团支部班子,工作制度健全,支委会能够发挥积极作用。定期规范开展团组织生活和主题团日等团内活动,扎实开展“智慧团建”、团员发展注册、团情统计、团费收缴等基础团务管理工作,有完整的支部工作手册,严格完成“推优入党”“1+100”联系青年等工作,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各项任务,成效显著。

3、工作效果好。坚持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工作活跃,有一项以上特色活动,有效吸引团员青年积极参与。在联系和服务青年方面成效明显,得到团员青年的高度认可。支部团员上学年度内无违纪行为。

4、班子建设好。团支部委员会成员政治好、能力强、团结进取,作风扎实,富有开拓创新精神。能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较好地发挥班级核心作用和党组织联系团员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认真落实上级团组织的各项工作要求,严格执行“三会两制一课”制度,扎实有效地开展团的工作,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的认同度。

(二)评选办法

“先进团支部”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团支部根据评选条件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先进事迹材料,经审查公示后提出推荐名单报校团委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各学院“先进团支部”名额指标不超过本学院团支部总数的10%,颁发校级“先进团支部”荣誉证书和200元奖金。

第十八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评选。

第十九条  “优秀大学生志愿服务队”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在学校已备案的大学生志愿服务队伍。

2.组织机构完善,管理规范,有明确的指导部门和指导教师。严格开展“志愿服务·爱在社区”等上级团组织要求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志愿服务培训,全年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3.在校内外志愿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志愿服务团队,具有1-2项长期开展的志愿服务品牌项目。在校内外荣获荣誉表彰或受到新闻媒体报道的志愿服务团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二)评选办法及评选比例

“优秀大学生志愿服务队”每学年评选一次。原则上在每年10月进行,由各学院党总支推荐参评。评选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学校志愿服务团队数量的25%(以团委备案为准)

第二十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

“文明寝室”是学校授予在安全、纪律、卫生和思想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寝室的荣誉称号。“文明寝室”的评选,每年按寝室总数的5%左右进行,并给予每间寝室200元奖励。

第四章 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二十一条  “校长特别奖”的评选

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并颁发荣誉证书和10000元/人的奖金。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应是校级学生组织与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并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

2.符合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表彰奖励的基本要求,注意品行修养,工作积极主动,富于开拓精神,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上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一评选单位中名列前茅,其中思想道德(含心理素质)测评分应在80分以上(含80分)。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成绩优良。

5.带头积极组织并参加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搞好寝室文化建设和公共卫生。

(二)评选比例

1.每个学生班级评定1人。

2.每个学生团体评定1-2人。

3.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各级学生组织评选名额。

(三)奖励办法

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四)评定办法

1.每年9月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2.各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民主评议选出,各学院学生会(学生党支部)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评选;校级学生组织、各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负责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初评名单分别由各相关部门、学院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三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学生的荣誉称号。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上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一评选单位中名列前茅,其中思想道德(含心理素质)测评分应在80分以上(含80分)。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上学年各门课程成绩优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教学实践(实验、实习)上、科研上成绩突出。

3.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三好学生”:

(1)上学年度内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上学年度内无故不按时归寝三次及以上,所在寝室受学校通报批评者。

(3)上学年度有无故旷课、擅自离校或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等情况者。

(二)评选程序

1.“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9月进行;由各学院按学生工作部(处)下达通知组织实施评选。

2.各学院评选结果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公示,由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的指标原则上为每个行政班1个,评选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2.颁发荣誉证书,“三好学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四川轻化工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五四年度人物”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五四年度人物”是学校授予在创新创业、艺术活动、体育活动、自立自强、团学工作等方面表现极为突出、具有典型示范引领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2.符合“五四之星”评选条件。

(二)评选办法

“五四年度人物”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4月,在各学院推荐基础上,分别从五四创新创业之星”“五四艺术之星”“五四百炼之星”“五四自强之星”“五四团学干部之星5个类别择优推选3-5名候选人进入校级评审,评选出不超过10名五四年度人物

第二十六条  “五四之星”的评选

“五四之星”包括:“五四创新创业之星”“五四艺术之星”“五四百炼之星”“五四自强之星”“五四团学干部之星”5个类别。

(一)评选条件

1.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团的十八大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未有影响学校声誉的不良行为。

2.上一学年度综合测评成绩应在班级排名前50%、学习成绩在专业排名前50%,原则上无补考。

3.对于在学术创新、文体活动、道德与精神文明表现以及社会实践等方面有特别突出表现,并在同学当中产生了积极影响的青年学生,在学院党总支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以上评选条件进入评选。

4.主要考察上一年度综合表现情况。

具体单项条件如下:

五四创新创业之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积极参加科技创新活动并取得突出成绩,获得 挑战杯”“创青春”“互联网+”等创新创业类学科竞赛(须为政府部门组织的官方赛事)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已创办企业,被省级及以上媒体报道并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个人。

以前三完成人身份申报发明专利(含实用新型专利)并获得通过。

五四艺术之星】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大学生艺术展演、大学生主持人大赛等重大文化艺术比赛中(须为政府部门组织的官方比赛)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担任校院两级大学生艺术团成员1年以上,积极参与校园文化艺术比赛或演出活动不低于5次,带动身边同学积极参与校园艺术文化活动和创作,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四百炼之星】满足以下条件:

热爱运动,勤于锻炼,平均每日参加体育活动不少于半小时,带头参加走下网络、走出寝室、走向操场”“三走群众体育锻炼活动,个人事迹在我校校园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上有过相关报道者优先考虑,除此之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在省级及以上重大体育赛事(须为政府部门组织)中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积极参加各类校园体育赛事,获得校级比赛团体冠军或个人亚军以上荣誉,带动身边同学积极参与校园体育健身活动,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四自强之星】须满足以下条件:

努力奋斗,身处逆境而不屈,有典型的自强事迹。

热爱生活,乐观向上,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前20%,无不及格课程。

热心公益,关爱他人,乐于奉献,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

五四团学干部之星】须满足以下条件:

在班级、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中担任学生干部、干事一年及以上。

曾在校级及以上重大活动中承担重要组织工作,或获得过院级及以上相关荣誉表彰。

为学校、学院、班级管理工作做出贡献,有典型先进事迹。

(二)评选办法

1.五四之星 每年度评选一次。每年4月,由各学院按团委下达通知组织实施评选(每个学生只能选择一个类别进行申报,不能重复申报不同类别)。

2.各学院、相关部门须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公示和表彰。

第二十七条  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在满足“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基础上,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工作能力过硬。热爱团的工作,认真执行上级团组织作出的指示和决议,围绕共青团中心工作和青年需求开展工作,积极探索创新,具有较强的团务工作能力。

2、工作作风优良。工作勤奋,认真负责,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求真务实,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工作成绩突出,在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能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热心为团员青年服务,关心爱护同学,有较高的威信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3、连续从事团干部的工作不少于一年。

(二)评选办法

1、“优秀共青团干部”每学年评选一次,在每年9月集中开展。

2、“优秀共青团干部”的评选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基础上,由各支部酝酿、提名、推荐。每位参评的团干部需提交个人总结,经各学院团总支集中审查、推荐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核、公示、表彰。

3、“优秀共青团干部”限在团支委及团属学生组织学生干部中评选。

(三)评选比例

1.每个团支部评定1人,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共青团干部”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各级学生组织评选名额。

第二十八条  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理想信念坚定。认真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

2、道德品行优秀。模范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头倡导良好社会风尚,经常参加志愿服务。

3、模范作用突出。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较高,积极参加各类创新创业活动,具有艰苦奋斗精神,能够在团员青年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上学年度内无补考记录。

4、遵规守纪自觉。自觉遵守团的章程,模范履行团员义务,踊跃参加团的各项活动,能出色地完成团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在素质拓展、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和团员教育评议等活动中态度认真、表现积极。在校期间内无违纪行为。

5、团龄在一年及以上。

(二)评定办法

1、“优秀共青团员”每学年一次评选,在每年的9月集中开展。

2、“优秀共青团员”的评选在团员教育评议活动基础上,由各支部酝酿、提名、推荐。每位参评的团干部需提交个人总结,经各学院团总支集中审查、推荐并公示后报学校审核、公示、表彰。

(三)评选比例

1.每个团支部评定1人,颁发荣誉证书,“优秀共青团员”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2.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各级学生组织评选名额。

第二十九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是学校授予校级学生组织与各学院学生会和团总支干事、学生团体成员和其它社会工作中的表现优秀者的荣誉。要求:

1.思想品德好。

2.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活动中起骨干作用、做出一定贡献。

3.学习成绩优良。

(二)评选比例及时间

每年9月开展评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工作。

从学生社团中评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非学生社团中评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由学生工作部(处)确定指标,一般不大于评选基数的5%(评选基数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为准),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评选,学生工作部(处)审核并公示,学校审批。

(三)奖励办法

颁发荣誉证书,“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

三十  个别行政班学生数50人以上且学生确有优异表现,需要增加指标者,由相关学院在初评前书面说明情况后经学生工作部(处)研究、审核可增加指标。同一评选年度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原则上不授予同一人。

第三十一条“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积极参加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争做向上向善好青年,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志愿服务方面做出积极贡献。

2.至少参加过5次志愿服务活动,其中校级不低于1次。

3.正式参加志愿服务一年及以上,以志愿者所在志愿者组织认证为准。

4.在组织、参与活动过程中,无安全事故或其他影响志愿服务开展及声誉的事件发生。

5.主要考察上一学年度的综合表现情况。

(二)评选办法及评选比例

1、“优秀大学生志愿者”的评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十月进行。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志愿服务队登记注册志愿者5%(以团委备案为准)

2、各学院对初评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公示和表彰。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三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见《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奖学金的类别、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6%以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以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以内评定。

(三)评奖条件

1.评定依据可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或学分绩点,各学院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标准,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评定。

2.按学分绩点进行评定的基本要求

(1)评选期间无补考或重新学习记录,获得本专业该学年规定的学分。

(2)学分制学生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评定;以学院为单位进行评定,原则上对同年级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学生作为一个评选单位进行统一排名。

(3)平均绩点计算办法、考查课五级分换算值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对毕业年级学生,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不再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每学年初,由学生本人根据本人上学年学业成绩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以各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负责组织奖学金的审核评定和奖学金发放工作。

(2)学生工作部(处)每学年初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控制指标。各学院在评定奖学金时,如果一等奖学金指标空缺,可增加二等奖、三等奖学金指标的评定,但奖学金总金额不得超出学生工作部(处)下达的控制指标,结余金额由学生工作部(处)划拨各学院用于贫困生资助。

(3)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后,初评名单须张榜和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填写《四川轻化工大学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名单》,由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各学院盖章后一式两份报学生工作部(处)。

(5)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发给《四川轻化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由学生工作部(处)统一制作,由各学院负责填写并及时将证书发放给学生。

第三十三条  专项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名称、奖学金标准、评奖比例根据具体的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它奖励

第三十四条  学科竞赛奖

(一)该奖项奖励参加学科竞赛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奖认定适用范围、认定等级参照《四川轻化工大学本科教学工作奖励办法》中相关条例执行。

(三)学校有关部门组队参加校外学科竞赛,须在参赛前将比赛通知或邀请函及组队方案等文件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赛后,获奖者凭正式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方可参加此单项奖的评奖。

(四)校内组织的学科竞赛,主办部门在赛前须将实施方案、奖金预算等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并将竞赛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评奖。

(五)奖励标准:

1.个人参赛:奖励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个人

A类/元

B类/元

C类/元

国家级特等奖

1500

1000

600

国家级一等奖

1200

800

500

国家级二等奖

1000

600

400

国家级三等奖

800

400

300

省部级特等奖

700

500

400

省部级一等奖

600

400

300

省部级二等奖

500

300

200

省部级三等奖

400

200

100

校级标准

一等奖150

二等100

三等50

2.团队参赛

团队

A类/元

B类/元

C类/元

国家级特等奖

3000

2000

1200

国家级一等奖

2500

1500

1000

国家级二等奖

2000

1200

800

国家级三等奖

1500

1000

600

省部级特等奖

1200

800

500

省部级一等奖

1000

600

400

省部级二等奖

800

500

300

省部级三等奖

600

400

200

校级标准

一等奖400

二等奖300

三等奖200

(六)获奖者由主办单位发给获奖证书。同一赛事以参赛者所获最高奖项(获奖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参加多项赛事,仅以获奖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第三十五条  体育活动奖

对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奖励,按照《四川轻化工大学关于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和补助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文化活动奖励

(一)该奖项奖励在校期间在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宣传、新闻报道、演讲、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二)非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组织或主办的竞赛,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参赛前须将参赛文件、实施方案等材料报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批准,获奖者凭正式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方可参加此单项奖的评奖。非由学生工作部(处)、校团委主办的校内竞赛,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

1.个人参赛:奖励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级:一等奖500元/生·次;二等奖400元/生·次;三等奖300元/生·次。

省级:一等奖300元/生·次;二等奖200元/生·次;三等奖150元/生·次;优秀奖100元/生·次。

校级:由活动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2.团队参赛 (五人以内)

国家级:一等奖1500元/队·次;二等奖1000元/队·次;三等奖800元/队·次。

省级:一等奖800元/队·次;二等奖600元/队·次;三等奖450元/队·次;优秀奖300元/队·次。

校级:由活动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3.团队参赛 (五人以上,含五人)

国家级:一等奖2500元/队·次;二等奖2000元/队·次;三等奖1500元/队·次。

省级:一等奖1500元/队·次;二等奖1000元/队·次;三等奖750元/队·次;优秀奖300元/队·次。

校级:由活动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七条  精神文明奖

(一)此奖项用于表彰奖励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言行举止文明、德育成绩优秀,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为学校争得荣誉、带来良好声誉的学生。有关个人和集体均可申请此项奖励。

(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可由学生本人填写《单项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申请或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工作部(处)提出推荐建议,由学生工作部(处)审批;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工作部(处)推荐,报学校审批:

1.在遵纪守法、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秩序、制止严重违法事件中作出了较突出的贡献。

2.对维护学校的声誉贡献大,或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对改善校风、学风及社会风气有重大意义或影响,并被学校有关部门采纳。

3.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4.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5.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道德品质高尚;积极为他人服务,努力取得优秀成绩者。

(三)精神文明奖发给奖金视事迹给予一定经济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单项奖申请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八条  社会实践奖

 “社会实践奖”奖励对象为在暑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含校级)的团队和个人。

第七章 对学校表彰奖励项目的其它规定

第三十九条  学生集体参加校外各种学术科研、学科竞赛、文体活动和各种比赛所获证书、奖杯、获奖文件等应交学校相关部门保管,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处理,否则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奖励和补助。

第四十条  以上所指“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奖励对象,是参加国家、省、学校的党政机关主办的竞赛或组织的评选、评比的获奖者;对参加全国高校的片区内竞赛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或组织的评选、评比的获奖者,参照“省级”给予奖励;对省内高校的片区内竞赛或参加市、地、州、校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或组织的评选、评比的获奖者,参照“校级”给予奖励。

在奖项评定过程中产生争议的,交由评议委员会评定,评议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部分学院负责人构成。

第四十一条  各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重大变动须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备案。

第四十二条  表彰奖励申诉途径

各类表彰奖励评奖结果通过张榜、网络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5日,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在公示时必须明确反映途径、负责人和公示截止时间。学生对评奖结果有异议,须用真实姓名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反映。各学院和相关部门在接到学生反映后,应妥善调查核实学生反映的情况,并及时给予学生答复。学生工作部(处)对各学院在评优评奖中存在的问题须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四十三条  对已经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是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及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证书,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四条  关于奖项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表彰奖励奖项及标准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申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对奖项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消),重大调整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其它与本办法冲突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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