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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党委学工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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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教助中心[2012]17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教财厅函[2010]16 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8号)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转发〈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川财教[2007]109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

(一)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

(一)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指标,国家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各学院学生人数下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原则上按各学院贫困学生人数下达。

三、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学习年限要求

1.本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具备申请资格。

2.专升本学生进入本科阶段第 2 年起才具备申请资格。

3.五年制专科(中专大专连读)学生只有入学第5年具备申请资格。

4.本硕连读或本硕博连读等特殊学制学生原则上从入学第

6年起不再具备申请资格。

(三)学习成绩要求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均位于前10% ,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 ,但均位于前30% ,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四)突出表现要求

突出表现是指学生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标准如下: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上述七方面之外,如在其它方面有同等级别的特别优秀表现,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也可作为突出表现提交相关材料。

(五)其它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四、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其它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五、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

(一)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可在每年9月30日前向辅导员递交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书面申请。

学生申请上报的材料主要包括: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的《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成绩单、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其它方面表现突出的证明材料等。《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为学校上报材料,各学院在组织学生填报时应指导学生按照填表要求规范认真填写,并严格做好学生上报材料的审核把关工作。

(二)评选与审核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程序:

各学院在收齐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材料后,成立各学院分管领导为组长,班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的评审小组,通过民主评议等方式等额确定本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各学院拟推荐学生名单确定后,应在各学院范围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按程序报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机构归集本校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材料,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审查各学院评审程序是否规范,推荐学生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异议后,将在学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无异议,将评审情况及结果报评审领导小组审核。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报四川省教育厅。

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各学院在评选时应采用书面审定与学生答辩,评委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评委由学院助学工作组确定,根据宁缺勿滥的原则推荐;学校审定采用书面审核和调研方式进行。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

1.上一学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

2.综合素质测评分在本学院(部)学生中名列前茅。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必须同时符合:

1.上一学年中没有补考课程。

2.综合素质测评分在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中的排名应名列前茅。

3.属于家庭经济困难、特殊困难的学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各学院可据此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

六、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学校在收到教育部或四川省教育厅的批复,并收到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拨付的奖学金后,一次性发放给学生。

(二)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校计财处统一发放,未完清学杂费者应首先用于交纳学费、住宿费,毕业生应归还学校学生贷款,有条件的毕业生可用于归还国家助学贷款。

(三)国家奖学金获得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励志奖学金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

(四)在获得奖励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追回奖学金和荣誉证书,并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伪造伪报获奖评优情况,骗取奖励的。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奖励资助的。

3.获奖后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学校、学院(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的。

七、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要求

(一)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同时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资助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有异议的师生,应以真实姓名通过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和纪委纪检监察室反映。

(三)学生工作部应加强对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学院(部)进行批评;各学院(部)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各学院(部)和辅导员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参与评审和助学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负责人进行批评,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八、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所有同学,自动纳入学校学生志愿服务队,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青年志愿服务。

九、此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川理工学[2009]2号)同时废止。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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