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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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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

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川理工〔2017〕17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优良校风学风的形成,激励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全面发展、提高综合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形成良好的学生激励机制,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遵循“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教育思想,体现良好的价值导向,在各种奖项的评选中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表彰奖励的对象为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校正式注册的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成人教育、独立学院和校外办学点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学生个人和集体的表彰奖励采取授予荣誉称号或颁发奖金、奖品等形式。具体表彰奖励形式由主办单位确定。

第五条  在推荐评选国家级、省级学生奖励项目时,从获得校级表彰的个人或集体中推选。

第六条  获得表彰奖励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 热爱学校、勤奋学习、勇于探索、达到表彰奖励要求。

(四) 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 坚持体育锻炼,《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及格(身体残疾或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测试的学生除外)

第二章 表彰奖励的种类

第七条  先进集体

(一)“十佳班集体”

(二)“先进班集体”

(三)“先进团支部”

(四)“优秀学生社团”

(五)“文明寝室”

第八条  先进个人

(一)“校长特别奖”

(二)“优秀学生干部”

(三)“三好学生”

(四)“优秀毕业生”

(五)“优秀团干部”

(六)“优秀团员”

(七)“社会活动积极分子”

第九条  奖学金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优秀学生奖学金

(四)专项奖学金

第十条  其它奖励

(一)学科竞赛奖

(二)文体活动奖

(三)精神文明奖

(四)社会实践奖

(五)学校认定的其它奖励

第三章 先进集体的评选

第十一条  “十佳班集体”评选条件“十佳班集体”是学校授予班风优良、学风浓厚的班集体的光荣称号。

符合“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师生公认在各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对全校班集体建设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第十二条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积极向上,思想作风好

全班同学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党、团组织生活与班会活动制度健全、效果好;班级成员自觉抵制各种错误思潮,对于错误思潮和不良倾向敢于批评和制止;积极要求上进,努力学习思想政治理论课,全班思想政治理论课平均成绩达到优良;在校风、学风建设中成绩显著。

(二)文明礼貌,班风好

班委、团支委成员以身作则,严于律己,团结协作,坚持原则,责任心强,能热心地为同学服务,组织全班同学开展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能及时、主动地向学院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反映同学的学习、思想、身心状况和要求,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集体成员遵纪守法,文明礼貌、尊师爱校,互帮互助,积极参加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种活动, 集体荣誉感强,有同学表现突出或取得较好成绩。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的成员。

(三)学习勤奋,学风好

全班同学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浓厚,做到无迟到、早退和旷课现象,集体成员学业成绩优良率高,英语达标率、计算机过级率高。

(四)积极锻炼身体,习惯好

集体成员能坚持正常的作息制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达标率高。努力做好环境、寝室和个人卫生,在创建“文明寝室”活动中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的评选办法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对班级创先的组织领导,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班级日常学习、生活制度的建立、检查、督促和落实。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每学年一次,在每年的九月,班集体根据表彰条件在自评的基础上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先进事迹材料,各二级学院组织辅导员、班主任、学办干部参与评选,必要时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经审查公示后提出推荐名单报学生处审批。

“十佳班集体”每学年评选一次,在“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每年十二月第一周为“先进班集体”展示周,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展示。在展示的基础上,由相关部门组成评委会产生前20名。最后通过“班集体风采大赛”形式产生“十佳班集体”。

第十四条  “先进班集体”、“十佳班集体”的评选比例及奖励标准

“先进班集体”按学生班总数的10%评定。

“十佳班集体”发给1000元/班.次的奖金和奖状;“先进班集体”发给200元/班.次的奖金和奖状。

评选省级“先进班集体”时,从校级“先进班集体”中产生推荐名单,并评为“十佳班集体”者可优先推荐参加省级“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被评为省级“先进班集体”的,另外发给500元/班的奖金。

第十五条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

先进团支部的评选按照《四川理工学院关于“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办法》的规定进行评选和奖励。

第十六条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

“优秀学生社团”的评选按照《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相关规定评选。

第十七条  “文明寝室”的评选

“文明寝室”是学校授予在安全、纪律、卫生和思想文化建设中成绩突出的优秀学生寝室的荣誉称号。“文明寝室”的评选,每年按寝室总数的5%左右进行,并给予每间2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八条  “校长特别奖”的评选

按照《四川理工学院“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进行评选并颁发荣誉证书和6000元/人的奖金。

第十九条  “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优秀学生干部”应是校级学生组织与二级学院学生会副部长及以上干部,学生党支部、班委会学生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并担任学生干部一学年以上(含一学年)。

2.符合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

3.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表彰奖励的基本要求,注意品行修养,工作积极主动,富于开拓精神,并能起到骨干带头作用,办事公道,有原则性,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群众基础好,威信高,在自己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做出较好成绩;上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一评选单位中名列前茅,其中思想道德(含心理素质)测评分应在80分以上(含80分)。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能较好地处理工作与学习的关系,成绩优良。

5.带头积极组织并参加文娱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搞好寝室文化建设和公共卫生。

(二)评选比例

1.每个学生班评定1人。

2.每个学生团体评定1-2人。

3.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划定各校级学生组织和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学生党支部)评选名额。

(三)奖励办法

发给荣誉证书和每人100元以内的奖品或奖金,“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装入学生本人档案。

(四)评定办法

1.每年九月评选优秀学生干部。

2.各班级的“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民主评议选出,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学生党支部)的“优秀学生干部”由二级学院评选;校级学生组织、各学生团体“优秀学生干部”由学生处、校团委负责评选。“优秀学生干部”初评名单分别由各相关部门、二级学院负责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核,再次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条  “三好学生”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1.“三好学生”是学校授予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学生的荣誉称号。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表彰奖励的基本条件,上学年度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在同一评选单位中名列前茅,其中思想道德(含心理素质)测评分应在80分以上(含80分)。

2.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努力,上学年各门课程成绩优良,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在教学实践(实验、实习)上、科研上成绩突出。

3.积极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三好学生”:

(1)上学年度内受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者。

(2)上学年度内无故不按时归寝三次及以上,所在寝室受学校通报批评者。

(3)上学年度有无故旷课、擅自离校或擅自在学生公寓外住宿等情况者。

(二)评选程序

1.“三好学生”的评选工作原则上在每年九月进行;由各二级学院按学生处下达通知组织实施评选。

2.各二级学院评选结果须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审批、公示,由学校审批。

(三)评选比例及奖励办法

1.“三好学生”的指标原则上为每个行政班1个,评选须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2.发给荣誉证书和100元以内的奖品或奖金,“三好学生”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按《四川理工学院“优秀毕业生”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

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的评选按照《四川理工学院关于“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先进团支部”的评选办法》评选,奖励标准按照“优秀学生干部”标准执行。

第二十三条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评选

(一)评选条件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是学校授予校级学生组织与各二级学院学生会和团总支干事、学生团体成员和其它社会工作中的表现优秀者的荣誉。要求:

1.思想品德好。

2.积极参加学校举办的各种文体活动和社会公益性活动,在活动中起骨干作用、做出一定贡献。

3.学习成绩优良。

(二)评选比例及时间

每年九月开展评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的工作。

从学生社团中评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按照《四川理工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的规定执行。

从非学生社团中评选“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由学生处确定指标,一般不大于评选基数的5%(评选基数以学生处备案为准),由学校相关部门推荐评选,学生处审核并公示,学校审批。

(三)奖励办法

“社会活动积极分子”奖励标准按照“优秀学生干部”标准执行,“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登记表装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四条  个别行政班学生数50人以上且学生确有优异表现,需要增加指标者,由相关学院在初评前书面说明情况后经学生处研究、审核可增加指标。同一评选年度内,“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社会活动积极分子”等荣誉原则上不授予同一人

第五章 奖学金的评选

第二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见《四川理工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第二十六条  优秀学生奖学金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用于表彰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异的学生。

(二)奖学金的类别、标准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1000元;按学生人数的6%以内评定。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600元;按学生人数的10%以内评定。

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学年300元;按学生人数的15%以内评定。

(三)评奖条件

1.评定依据可为综合素质测评得分或学分绩点,各二级学院须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评定标准,在规定的指标范围内进行评定。

2.按学分绩点进行评定的基本要求

(1)评选期间无补考或重新学习,获得本专业该学年规定的学分。

(2)学分制学生按平均学分绩点排名评定;以二级学院为单位进行评定,原则上对同年级同专业同学历层次学生作为一个评选单位进行统一排名。

(3)平均绩点计算办法、考查课五级分换算值按照《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评选时间和程序

1.优秀学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对毕业年级学生,进行优秀毕业生评选,不再进行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

2.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程序:

(1)每学年初,由学生本人根据本人上学年学业成绩向辅导员或班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由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学金评审小组,评审小组应以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为组长,负责组织奖学金的审核评定和奖学金发放工作。

(2)学生处每学年初下达优秀学生奖学金的控制指标。各二级学院在评定奖学金时,如果一等奖学金指标空缺,可增加二等奖、三等奖学金指标的评定,但奖学金总金额不得超出学生处下达的控制指标,结余金额由学生处划拨各学院用于贫困生资助。

(3)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各二级学院奖学金评审小组初评后,初评名单须张榜和在网上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公示无异议后,由各二级学院填写《四川理工学院获优秀学生奖学金学生名单》,由奖学金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各二级学院盖章后一式两份报学生处。

(5)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发给《四川理工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证书》,由学生处统一制作,由各二级学院负责填写并及时将证书发放给学生。

第二十七条  专项奖学金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设立的奖学金为专项奖学金,专项奖学金的名称、奖学金标准、评奖比例根据具体的专项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六章 其他奖励

第二十八条  学科竞赛奖

(一)该奖项奖励参加学科竞赛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

(二)学科竞赛奖的适用范围由学生处认定。校内学科竞赛,主办部门在赛前须将实施方案、奖金预算等材料报学生处批准;学校有关部门组队参加校外学科竞赛,须在参赛前将比赛通知或邀请函及组队方案等文件报学生处批准,赛后,获奖者凭正式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方可参加此单项奖的评奖。

(三)校内组织的学科竞赛,必须对结果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才能评奖。

(四)奖励标准

1.个人参赛:奖励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级:一等奖500元/生·次;二等奖400元/生·次;三等奖300元/生·次。

省级:一等奖300元/生·次;二等奖200元/生·次;三等奖150元/生·次;优秀奖100元/生·次。

校级:一等奖150元/生·次;二等奖100元/生·次; 三等奖50元/生·次;优秀奖20元/生·次。

2.团队参赛

国家级:一等奖1500元/队·次;二等奖1000元/队·次;三等奖800元/队·次。

省级:一等奖800元/队·次;二等奖600元/队·次;三等奖450元/队·次;优秀奖300元/队·次。

校级:一等奖400元/队·次;二等奖300元/队·次;三等奖200元/队·次;优秀奖100元/队·次。

(五)获奖者由主办单位发给获奖证书。同一赛事以参赛者所获最高奖项(获奖额)予以奖励,不重复奖励。同一成果参加多项赛事,仅以获奖的最高级别进行奖励。

第二十九条  体育活动奖

对参加校级及以上体育竞赛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给予奖励,体育活动奖励按照《关于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和补助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文化活动奖励

(一)该奖项奖励在校期间在文学、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宣传、新闻报道、演讲、文艺演出等文化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和有突出表现,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二)非由学生处、团委组织或主办的竞赛,学校有关部门组织参赛前须将参赛文件、实施方案等材料报学生处、团委批准,获奖者凭正式获奖文件或获奖证书方可参加此单项奖的评奖。非由学生处、团委主办的校内竞赛,由主办部门负责进行奖励。

(三)奖励标准

1.个人参赛:奖励人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级:一等奖500元/生·次;二等奖400元/生·次;三等奖300元/生·次。

省级:一等奖300元/生·次;二等奖200元/生·次;三等奖150元/生·次;优秀奖100元/生·次。

校级:由活动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2.团队参赛 (五人以内)

国家级:一等奖1500元/队·次;二等奖1000元/队·次;三等奖800元/队·次。

省级:一等奖800元/队·次;二等奖600元/队·次;三等奖450元/队·次;优秀奖300元/队·次。

校级:由活动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3.团队参赛 (五人以上,含五人)

国家级:一等奖2500元/队·次;二等奖2000元/队·次;三等奖1500元/队·次。

省级:一等奖1500元/队·次;二等奖1000元/队·次;三等奖750元/队·次;优秀奖300元/队·次。

校级:由活动主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表彰奖励。

第三十一条  精神文明奖

(一)此奖项用于表彰奖励政治立场坚定、道德品质优良、言行举止文明、德育成绩优秀,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中工作突出、成效显著,为学校争得荣誉、带来良好声誉的学生。有关个人和集体均可申请此项奖励。

(二)有以下表现之一的可由学生本人填写《单项奖申请表》(一式两份)并附相关材料向学生处提出申请或由学生所在学院向学生处提出推荐建议,由学生处审批;特殊情况可由学生处推荐,报学校审批:

1.在遵纪守法、维护安定团结、维护学校规章制度和教学秩序、制止严重违法事件中作出了较突出的贡献。

2.对维护学校的声誉贡献大,或对学校的改革与发展提出有影响的、可操作性的切实可行的意见和方案,对改善校风、学风及社会风气有重大意义或影响,并被学校有关部门采纳。

3.为维护国家、集体利益,见义勇为,舍己救人。

4.助人为乐、拾金不昧。

5.长期坚持做好人好事,道德品质高尚;积极为他人服务,努力取得优秀成绩者。

(三)精神文明奖发给奖金视事迹给予一定经济奖励,颁发荣誉证书,《单项奖申请表》装入学生档案。

第三十二条  社会实践奖

 “社会实践奖”奖励对象为在暑期“三下乡”等社会实践活动中有突出表现、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含校级)的团队和个人

第七章 对学校表彰奖励项目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生集体参加校外各种学术科研、学科竞赛、文体活动和各种比赛所获证书、奖杯、获奖文件等应交学校相关部门保管,任何个人和部门不得私自处理,否则学校不予认可、不予奖励和补助。

第三十四条  以上所指“国家级、省级、校级”的奖励对象,是参加国家、省、学校的党政机关主办的竞赛或组织的评选、评比的获奖者;对参加全国高校的片区内竞赛或全国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或组织的评选、评比的获奖者,参照“省级”给予奖励;对省内高校的片区内竞赛或参加市、地、州、校外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组织的竞赛或组织的评选、评比的获奖者,参照“校级”给予奖励。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若有重大变动须报学生处审查备案。

第三十六条  表彰奖励申诉途径

各类表彰奖励评奖结果通过张榜、网络公告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3-5个工作日,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在公示时必须明确反映途径、负责人和公示截止时间。学生对评奖结果有异议,须用真实姓名通过电话、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在规定的公示期内向主管部门反映。各二级学院和相关部门在接到学生反映后,应妥善调查核实学生反映的情况,并及时给予学生答复。学生处对各二级学院在评优评奖中存在的问题须及时处理和纠正,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七条  对已经获奖的学生,若发现是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的,学校有权撤销其所获奖励及荣誉称号,并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三十八条  关于奖项调整

根据实际情况,学生表彰奖励奖项及标准需要调整的,由主管部门申报,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可对奖项进行适当调整(含新设、撤消),重大调整需经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理工学院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川理工学〔2013〕3号)同时废止,其它与本办法冲突的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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