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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
[党委学工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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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理工学院

“校长特别奖”评选办法

 川理工〔2017〕172号

“校长特别奖”是学校为表彰奖励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成绩特别优异、表现特别突出的学生而设立的专项奖。为保证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特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评选范围及人数在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普通本专科学生中评定,每年评出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0名。曾获得“校长特别奖”荣誉者,不再参与评选

二、表彰奖励办法为“校长特别奖”获得者颁发荣誉证书及奖金6000元

    三、硕士研究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热爱集体,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和班级活动;道德品质优良;遵守学术规范、坚守学术诚信;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二)评选的具体条件

在硕士研究生学习期间:

1.获得一次一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2.获得一次校级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优秀治保干部等校级荣誉;

3.获“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竞赛”、“创青春”等全国性竞赛国家三等奖或省级竞赛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4.以第一作者发表SCI/EI/SSCI/CSSCI检索论文1篇;

5.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实审)1项或实用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2项(排名前2);

6.主持省部级及以上课题项目;

7.获省级三等以上科技成果奖励;

8.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志愿服务等)获校级以上表彰。

9.在以上条件以外有突出事迹、突出成绩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由学校认定)

    四、本、专科学生评选条件

(一)评选的基本条件

政治思想素质好,具有创新意识,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和社会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身心健康,无处分记录,曾获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荣誉称号中的两种或同一称号两次(含两次)以上,连续每学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且至少获得二等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含一次)以上,综合素质良好,在同学中具有良好的示范作用。

(二)评选的具体条件

1.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获得省级及以上表彰。

2.获“挑战杯”、“电子设计”、“数学建模”、“英语竞赛”等全国性竞赛国家三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及以上奖励。

3.在中文核心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或一般学术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

4.文体活动中,团体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个人获得校级一等奖。

5.在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如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乐于助人、志愿服务等)获校级及以上表彰。

6.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7.曾担任班长、团支书或各学院团总支、学生会部长以上职务(含副部长)或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及其他学生处、校团委认可的学生组织负责人职务至少1年。

8.在文学、新闻、艺术创作和科技发明创新方面取得的成果达到一定数量并具有较高质量(具体数量和质量要求,另行规定)。

9.在以上条件以外有突出事迹、突出成绩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由学校认定)

    五、评选办法及程序

(一)“校长特别奖”每年三月评定。凡符合硕士研究生评选基本条件,同时满足具体条件1至9项中的五项(含五项)以上的硕士研究生,以及符合本、专科学生评选基本条件,同时满足具体条件1至9项中的四项(含四项)以上的本、专科学生,经本人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各学院党总支对学生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可进入“校长特别奖”候选人名单。

(二)学生处将候选人及其事迹在各校区及校园网上公示一周。

(三)候选学生人数超过10人时,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

导、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评选小组,对公示无异议的候选人进行投票,最终确定10名正式人选报学校研究决定进行表彰。候选学生人数不足10人时,由学生处在个人申请、相关学院考察推荐基础上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审核、公示后报学校研究决定进行表彰。

六、对在评选过程中有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学校将取消学生参评资格,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校长特别奖”获得者须珍惜荣誉,此后若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学校可取消其“校长特别奖”荣誉并收回证书和奖金。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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