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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轻化工大学助学工作办法
[党委学工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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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学校助学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川府发[2007]43号)、《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及上级其它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助学工作的目标

助学工作的目标是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将思想政治工作与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

第二条 助学工作的组织领导

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助学工作;由学生处具体负责学校助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各学院助学工作组负责助学工作项目的具体组织落实和审核工作;各班级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负责困难学生认定和助学工作民主评议工作。

学校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由计财处、纪委纪检监察室、学生工作部(处)、党委宣传部、校团委、各学院党总支负责人组成。

各学院建立助学工作组,工作组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任组长,由辅导员、班主任、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等担任成员。同时,各学院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组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评议小组成员中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

学生代表由学生民主推荐产生,人数应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其成员名单应在相应范围内公示。

各学院可结合本学院特点制定相关管理办法,明确职责;明确各种资助信息、过程与结果的公布渠道;明确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工作原则和议事规则,确保资助信息和程序公开和透明。

各学院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助学工作档案和数据管理。

各级部门应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申请、意愿表达途径畅通。

学生处要加强对各学院助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发现问题,坚决纠正。

第三条 助学工作经费保证

政府资助由中央和四川省财政负担。助学贷款由四川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招标确定的商业银行提供,在开展生源地贷款的省份提倡学生采用生源地贷款方式。学校每年从事业收入经费中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提取专项经费用于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风险补偿等,由计财处纳入年度事业经费预算,由学生处严格按学校规定进行开支、专款专用。积极探索校企合作模式,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在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工作原则及要求

助学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实行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参与学生的奖助工作的各级干部、教师和工作人员,必须以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做好此项工作,在工作中一经查实有徇私舞弊等行为的,将由学校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条 助学工作帮扶对象的认定

(一)本办法中的助学工作帮扶对象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其中学习费用指修读本专业学分所需要的学费和书本费、住宿费等;生活基本费用指学生衣、食、行、通信等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

(二)根据学生经济困难程度,将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一般困难”和“困难”的学生应结合以下情况认定:

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两个以上正接受非义务教育的;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重大损失的;家庭遭遇不可抗力或自然灾害的;父母离异导致家庭收入明显下降的;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每月能筹集的基本生活费用在自贡市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的学生。“特别困难”的学生应符合困难学生条件并有下列情况之一:孤儿、烈士子女、优抚低保家庭子女;父母重病或单亲且来自贫困及边远地区的学生;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它无经济来源支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三)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1. 新生的认定主要依据《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应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该表在学生进校时交给辅导员,由各学院助学工作组组织辅导员通过个别谈话、信函、电话等方式核实后进行认定。

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的认定以学生在校表现为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表》为补充,通过民主评议认定。

2. 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各学院助学工作组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需要申请认定的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申请定表》和《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由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评议。

3. 每学年开学时启动全校认定工作。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应负责收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日常消费调查表》,对照本办法第五条第1、2款的规定,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认真进行评议,确定本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次,报学院助学工作组进行审核。

4. 各学院、助学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5. 各学院助学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年级、班级、认定结果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贫困原因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

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助学工作组提出质疑。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各学院助学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6. 各学院应按学校通知时间将审定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册和申请材料统一建档,基本情况报学生处审查备案。

(四)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由各学院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各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应及时做出调整。

第六条 助学工作体系与方式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进校后,可通过“绿色通道”报到,入学后再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为辅;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为保证有限的助学工作资金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用,各学院应根据贫困生的实际情况,强化助学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和动态管理,按照“学生不重复享受大额资助”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现助学工作方式的优化组合,保证整个助学工作的社会效益最大化。

(一)国家奖学金

该措施奖励全校品学兼优的学生。具体办法详见《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办法详见《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三)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具体办法详见《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

(四)奖学金

由学校设立的旨在奖励品学兼优或在某方面有专长的学生,包括四川轻化工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

具体办法详见《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表彰奖励办法》。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学校设立的奖学金称为“专项奖学金”,主要奖励相关专业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我校本专科学生,符合国家助学贷款条件的均可申请。

(六)学费减免

该措施资助品学兼优,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具体办法详见《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学费减免办法》。

(七)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面向全校学有余力、有空余时间、有勤工助学意愿的学生。具体办法详见《四川轻化工大学本专科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八)临时困难补助

学生由于特殊性、突发性困难的可申请此项资助。

(九)“爱心基金”

由学校师生和社会爱心人士捐款构成。该基金由学校计财处管理,学生处负责对开支项目的计划和审核,专款专用。具体办法详见《四川轻化工大学学生“爱心基金”管理办法》。

(十)赴基层单位就业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补偿具体办法详见《四川省省属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学费奖补暂行办法》(川财教[2009]184号)。

(十一)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资助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高等学校在校生,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实施一次性补偿或代偿。具体办法详见《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财政部、教育部 总参谋部关于对直接招收为士官的高等学校学生施行国家资助的通知》(财教[2015]462号)

(十二)退役士兵教育资助

从2011年秋季学期开始,对退役一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根据本人申请,由政府给予教育资助。具体办法详见《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

第七条 助学工作的宣传

学校各级部门及学院应加大资助政策的宣传力度,注意总结做好资助工作的典型经验和做法,注意发现和收集受资助学生成长成才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事迹,通过典型经验宣传推动工作,用典型事例教育广大学生,达到资助育人目的。

第八条 助学工作信息系统建设

各学院应建立本学院学生奖助体系的信息管理系统,学生获得的表彰奖励应及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实现学生管理和助学管理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科学化和网络化。学生变更辅导员、学籍异动时须完成相关档案的移交。

学生工作部(处)负责汇总各学院提供的数据信息,建立全校学生资助数据库。

第九条 受助学生的义务

凡获得资助的学生均有义务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和学生志愿服务。

第十条 附则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理工学院助学工作条例》(川理工学[2013]3号)同时废止。

【编辑:g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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