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入数据...
四川轻化工大学 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党委学工部(处)]  [手机版本]  [扫描分享]  发布时间:2021年6月9日
  查看:2323
  来源:

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试行)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9]1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和评选实施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四川省政府共同设立,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分为三档,一般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100元,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特殊困难家庭学生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4500元。学校按照省教育厅每年下达的额度向各学院下达资助额。

三、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四、国家助学金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在每年9月30日前向辅导员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辅导员接受学生申请,并由认定与民主评议小组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应以《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为依据,综合考虑申请人在校期间受助情况,评价结果和小组意见由组长签字后,交各学院助学工作组进行评审,确定推荐名单,并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由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领导审批,同时将评审结果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五、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

1.学校收到四川省教育厅、财政厅的拨付的助学金后,分十个月发给学生,每学年的二月和八月不发。

2.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准确提供本人银行帐号,采取打卡发放。由于银行系统原因导致发放不成功的,学校将在下一个发放周期发放。

3.在学生获得助学金后,被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并追回助学金。

1)获得国家助学金后受学校、学院(部)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的,从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之日起停发助学金。

2)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骗取资助的。

3)其它各学院(部)认为应予停止发放并报经学生工作部同意后的情形。

由于以上原因追回的或者未发放的国家助学金,由学生工作部(处)重新分配,按本办法第四条重新评选并公示后,按第五条将余额发放给新评选出来的学生。

六、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要求

(一)国家助学金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助金发放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学校对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项目和部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四川省教育厅的检查与监督。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存在异议的师生,需以真实姓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和监审处反映。

(三)学生工作部(处)应加强对国家助学金评选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对出现问题较多的学院进行批评;各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杜绝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获得者的监督管理工作,对铺张浪费者应进行教育批评。参与评审和助学金管理工作的人员有徇私舞弊、贪污受贿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严肃处理,对负责人进行批评,涉及违法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七、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同学,应积极参加各项社会公益活动、青年志愿服务,以“今日助我、明日助人”的信念努力学习,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回报国家和社会。

八、此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四川轻化工大学国家助学金管理与评选实施办法》(川理工学[2009]2号)同时废止。



【编辑:gly】


(微信扫描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