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推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扩大学校“优秀毕业生”的影响力,并以“优秀毕业生”为榜样,在全校学生中树立学习标兵和典范,推进学校的校风和学风建设,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争先创优,努力进取。根据上级有关部门关于毕业生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定范围及比例
我校应届硕士研究生及本、专科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比例按照《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执行,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20% 。
第二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评定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主义思想;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作风正派,品行优良,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思想积极要求进步,崇尚科学,自觉抵制邪教;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校期间无违纪行为,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学生在校期间须获得校级荣誉称号一次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一次以上,或省级荣誉称号一次以上;获奖次数多者优先;各科成绩优良;实习期间表现良好,实习成绩优秀。
(三)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身体健康,体育达到《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四)树立祖国利益高于一切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听从祖国召唤,愿意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奉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第三条 省级“优秀毕业生”的评定
省级“优秀毕业生”由各学院推荐,经学校批准后报教育厅审批。
第四条 评定程序
各学院按本办法推荐人选,将初评名单张榜公示或在校园网上公示后填表报学生工作部(处)审核,经学校批准进行表彰。省级“优秀毕业生”须报省教育厅批准。
“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在评选工作中,如有争议,各学院负责解释并处理。
第五条 奖励
凡被评为校级和省级“优秀毕业生”者,颁发荣誉证书,“优秀毕业生”登记表归入学生档案,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
第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6
四川轻化工大学
关于学生体育竞赛奖励和补助的规定
为推动我校学生体育运动更好地开展,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经学校研究决定,对参加校级以上(含校级)体育竞赛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给予一定奖励和补助。根据我校实际情况,其奖励和补助标准规定如下:
一、奖励标准
(一)个人奖励标准
1.田径竞赛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奖 金 (单位:元) | 50 | 40 | 30 | 20 | 15 | 15 |
破纪录者,另发给奖金50元。 |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奖 金 (单位:元) | 100 | 80 | 60 | 40 | 30 | 30 |
破纪录者,另发给奖金80元。 |
国家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奖 金 (单位:元) | 500 | 300 | 200 | 150 | 100 | 100 |
破纪录者,另发给奖金100元。 |
2.球类竞赛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最佳 个人奖 |
奖 金 (单位:元) | 150 | 100 | 70 | 50 | 30 | 30 | 100 |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最佳 个人奖 |
奖 金 (单位:元) | 200 | 150 | 100 | 80 | 70 | 70 | 200 |
国家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最佳 个人奖 |
奖 金 (单位:元) | 500 | 300 | 200 | 150 | 100 | 100 | 500 |
(二)集体奖励标准(指团体项目)
1.参赛队员在10人以上的奖励标准
校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800 | 600 | 500 | 400 | 300 | 300 | 200 |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1000 | 700 | 500 | 400 | 300 | 300 | 200 |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400 | 400 | 300 |
国家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3000 | 2000 | 1500 | 1000 | 800 | 800 | 600 |
2.参赛队员在10人以下(含10人)的奖励标准
校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400 | 300 | 200 | 150 | 100 | 100 | 100 |
省内片区和市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500 | 400 | 300 | 200 | 150 | 150 | 150 |
国内片区和省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1000 | 800 | 600 | 400 | 300 | 300 | 300 |
国家级
名 次 | 第一名 | 第二名 | 第三名 | 第四名 | 第五名 | 第六名 | 道德 风尚奖 |
奖 金 (单位:元) | 1500 | 1000 | 800 | 500 | 400 | 400 | 400 |
2.同一竞赛项目的获奖队总数与参赛队总数之比应为1∶2左右方可按照上述标准进行奖励,不能达到这个标准,则作相应调整。
(三)其它
1.学生在比赛中获得的奖项不在上述规定中的,以学生工作部(处)、体育学院认定为准。
2.对比赛级别的认定,以学生工作部(处)、体育学院认定为准。
3.组织参加比赛,训练及比赛期间原则上不给予补助。如有特殊情况,须由组织参赛单位申请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批后视具体情况而定。
二、本规定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和体育学院,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施行。
【编辑:gly】